曹某与邓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与邓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曹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成年。离婚后,邓某以收入下降为由,连续六个月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且拒绝沟通。曹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补足拖欠抚养费并继续履行后续支付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对邓某收入状况存在争议,邓某主张其已失业,无力承担原定标准,而曹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邓某仍有隐性收入。争议核心聚焦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变更与强制执行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曹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邓某违约事实;邓某提交了失业证明及低保证明,试图证明履行能力丧失。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证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邓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足拖欠曹某的抚养费18000元;二、自2023年1月起,邓某每月抚养费调整为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若邓某再次逾期支付,曹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持。在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中,法院通过调解灵活调整抚养费标准,既保障了子女基本生活需求,又兼顾了支付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