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离婚协议未履行析产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朱某所有,林某配合过户。离婚后林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并将该房产擅自抵押给第三人张某借款。朱某遂起诉要求林某履行离婚协议并排除第三人抵押权。本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其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界限,涉及婚姻家庭与物权保护的交叉领域。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审理中,朱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抵押登记查询单作为物证及书证;林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已支付补偿款但主张抵押权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林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朱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注销对第三人的抵押登记;二、朱某一次性补偿林某人民币五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同时警示当事人若擅自处分已约定归属的财产,需承担违约责任及消除权利负担的义务。调解结案既保护了非过错方权益,又高效解决了因抵押引发的复杂析产纠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