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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江某支付补偿款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但江某长期未履行。2022年朱某发现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巨额存款,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期间查明,朱某处于哺乳期,且江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双方对隐匿财产的具体数额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朱某主张江某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朱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以及江某承认隐匿财产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江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隐匿财产的证据链完整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支持朱某关于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对江某隐匿的存款部分予以全额分割,并因江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判决其少分该部分财产;三、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未履行且发现一方隐匿财产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适用少分或不分规则,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核心地位。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