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麻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黄某因长期遭受麻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曾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麻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归黄某所有,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麻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协议。黄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麻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分割其他共同财产。麻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房产尚有贷款未还清,不同意过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涉家暴情形下的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麻某家暴事实及协议约定内容。被告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麻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归原告黄某所有,被告麻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被告麻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一方事后反悔而无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考量过错方责任,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