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马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马某某支付胡某某补偿款50万元。离婚后,胡某某发现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至其亲属账户,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马某某辩称已履行离婚协议,拒绝额外赔偿。胡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录音证据,证明马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明确分割,胡某某主张的隐匿财产部分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且其提供的视听资料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马某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故胡某某要求基于过错进行额外损害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主张被告马某某存在隐匿财产及重大过错。被告马某某出庭应诉,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履行凭证。法庭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形成过程及银行流水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后,当事人以对方隐匿财产为由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标准。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法定过错情形时,法院不予支持额外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及契约精神的尊重,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