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某与焦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焦某某全额承担,陆某某无需分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陆某某偿还借款,陆某某被迫清偿后,依据离婚协议向焦某某追偿。焦某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陆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署,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对财产分割的潜在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债务性质提交证据,其中陆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录音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签署过程无胁迫情形;焦某某则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债务非家庭共同生活所用。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约束力,即便对外需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仍可依约追偿。同时,通过书面审理与鉴定意见的结合,强调了证据在认定协议效力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