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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谭某婚后育有一子,期间谭某长期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谭某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50万元,杨某不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杨某,法院判决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杨某履行后,以谭某违反离婚协议且存在家暴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谭某清偿全部债务并赔偿精神损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家暴情形下的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杨某提交了原离婚协议、家暴报警记录及债务清偿凭证等书证;谭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抗辩债务性质。双方围绕协议履行及过错赔偿展开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谭某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有效,同意向杨某支付其已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52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谭某另行支付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承担的约定虽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在夫妻内部具有约束力。同时,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及债务分担的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隐私保护并重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