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谢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上海的房产归吴某所有,谢某需在离婚后三个月内配合办理过户,并支付补偿款。协议生效后,谢某以身处国外为由拒绝回国办理手续,亦未按期支付补偿款。吴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长期滞留境外,导致传统送达与执行困难,争议核心聚焦于涉外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及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微信)关于延期履行及承认债务的电子聊天记录截图。谢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质证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确认其证明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吴某办理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确立了电子数据在涉外家事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地位,为破解“人不在国内、财产在国内”的执行难题提供了司法指引,彰显了司法对涉外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