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马某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何某某。离婚后,马某某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并涉嫌通过虚假交易隐匿转移该房产收益。何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何某某提交马某某银行账户流水及第三方平台电子数据,证明马某某在协议签订后短期内有大额异常资金转出,疑似隐匿财产。马某某辩称系正常理财赎回,但未能提供完整交易凭证。法院查明,马某某确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且该房产目前仍登记在其名下,具备执行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申请人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流水、网络交易记录,主张被申请人马某某违约并隐匿财产。被申请人马某某出庭应诉,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经质证,确认电子数据链条完整,足以认定马某某未履行协议且存在转移财产嫌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申请人何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电子数据在认定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中的关键证据作用。在离婚财产分割执行中,当事人应注重保全电子证据,法院对隐蔽性财产转移行为的审查标准日益严格,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