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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曾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曾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曾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曾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并拒绝林某行使探望权,双方产生争议。林某认为曾某恶意阻挠探望,遂起诉要求履行探望权条款。审理中查明,孩子确未满两周岁,但曾某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料,林某多次尝试探望均遭拒绝,导致亲子关系疏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变更及探望权的具体履行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探望受阻)及社区调解记录。被告曾某提交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处于哺乳期)及祖父母照料证明。双方围绕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稳定性及探望权行使的合理性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履行情况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原告林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时也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在涉及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节的家事案件中,法院注重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最佳利益,通过撤诉机制促进家庭内部协商,减少诉讼对抗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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