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冯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中国籍)与冯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冯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后,冯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义务长期未履行。孙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以冯某违反离婚协议且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剩余赔偿款及逾期利息。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后续财产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境外结婚登记证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冯某违约事实。冯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但未提供有效反证。二审维持原判后,孙某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变更原判决为: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支付剩余离婚损害赔偿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对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法院支持守约方的合理诉求,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及弱势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