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蒋某某涉外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蒋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被告协助办理子女国籍变更及出境手续。离婚后,被告长期滞留境外,未按约协助办理手续,且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探视子女。原告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助义务并赔偿精神损害。本案涉及涉外婚姻中的子女抚养权执行难及跨境探视权保障问题,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出入境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未履行协助义务及阻碍探视的事实。被告辩称因工作繁忙及子女意愿拒绝配合,但未提供实质性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未成。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确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博某某办理子女国籍变更及出境手续,并配合原告行使探视权;二、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可诉性与强制执行力,强调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保障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权的重要性,为类似跨境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