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何某某与江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何某某与江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江某某于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支付何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然而,江某某未按期支付款项,亦拒绝配合过户。何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以及江某某违约行为是否构成对何某某合法权益的持续侵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离婚证复印件及银行催款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协议效力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江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通过审查书面材料,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义务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及财产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在部分支持诉请的同时,体现了对协议公平性及实际履行情况的综合考量,为处理类似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