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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于某因婚内出轨需支付韩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约定子女抚养权归韩某。离婚后,于某未按期支付赔偿款,且长期阻挠韩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通过隐匿子女行踪的方式对抗执行。韩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损害赔偿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以及于某以子女抚养为由拒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抗辩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纠纷细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韩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于某阻挠探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于某辩称赔偿款应抵扣子女教育费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责令被执行人于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韩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基于过错产生的损害赔偿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因子女抚养争议而免除。同时,强调在涉家事案件中,法院应平衡执行效率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通过不公开审理维护当事人隐私,为类似家事纠纷的执行提供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