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周某某抚养,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周探视权一次。离婚后,周某某未按约定履行探视配合义务,多次以孩子生病、考试为由拒绝焦某某探视,甚至变更居住地以规避探视。焦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视权行使方式并责令周某某配合。本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权的实际履行障碍,涉及子女抚养安排中的情感维系与权利保障,虽无暴力等特殊情节,但体现了协议履行中的隐性违约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居委会调解记录,证明被告拒绝探视的事实;被告周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体检报告及学校作息表,主张因孩子健康及学业原因暂不宜探视。双方对离婚协议效力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探视权的具体执行方式。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及书面证据,对双方主张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焦某某关于探视权的诉讼请求,确认焦某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可探视婚生子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可诉性与执行力,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不仅是权利,更是维系亲子关系的必要手段。法院通过细化探视时间与方式,平衡了直接抚养方的教育安排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情感需求,为类似探视权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