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杨某某所有,陈某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并约定若陈某某逾期支付,需承担高额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陈某某仅支付10万元,余款长期拖欠。杨某某遂起诉要求陈某某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该房产目前由未成年子女实际居住,且陈某某主张其支付能力受限,请求变更履行方式。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违约责任的条款效力与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函作为书证,证明协议效力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陈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子女抚养支出凭证,主张履行困难。法庭围绕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及被告抗辩理由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益对判决执行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在保护守约方权益的同时,兼顾未成年人居住稳定及债务人实际履行能力,对显失公平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