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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于2023年5月再次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8月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且长期未履行协议中关于探视权及财产分割的约定。原告以被告违约及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重新分割财产。鉴于原告处于孕期,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及特殊时期妇女权益保障,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孕期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并主张维持原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围绕协议是否有效、孕期离婚限制及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10万元;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在离婚纠纷中优先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裁判导向。对于已签订但未履行的离婚协议,法院在调解中兼顾公平与效率,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