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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孙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杨某(女)与孙某(男,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未来离婚,孙某需支付杨某精神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费共计50万元。后因感情破裂,杨某起诉离婚。孙某以《民法典》第1081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为由抗辩,且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金钱给付的条款,主张该协议系附条件生效,因离婚未获其同意而无效。杨某坚持要求履行协议,认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下的公平补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或婚内达成的离婚财产/补偿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孙某曾口头承诺履行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孙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离婚程序尚未完成,协议未生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军人特殊保护条款的适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孙某同意与杨某离婚;2. 孙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人民币3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费,杨某放弃其他诉求;3.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配偶离婚需经军人同意,但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或补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结案既尊重了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又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家庭伦理与法律公平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