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陆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军人)与陆某某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博某某需向陆某某支付补偿款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博某某以军务繁忙为由,长期未履行付款及过户义务。陆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以博某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协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履行障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书面审理。陆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催款记录及博某某未履约的书面说明作为主要书证。博某某辩称因部队管理严格导致无法亲自办理手续,但未能提供不可抗力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博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陆某某支付剩余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二、博某某于款项付清后十日内配合陆某某完成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军人身份不构成免除民事履约责任的法定事由。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军家事纠纷,既维护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军队管理的特殊性,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公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