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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博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在蒋某处于哺乳期期间,博某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博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及抚养费。然而,博某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且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蒋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在蒋某哺乳期未尽抚养义务,要求博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补足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博某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协议履行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哺乳期相关医疗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违约及自身处于特殊生理时期。被告博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能力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博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蒋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博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婚姻关系解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强调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当事人隐私,又高效解决了家庭纠纷,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