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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陈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陈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离婚预备协议》,约定若因非法定禁止情形导致离婚,陈某需支付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及房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婚后双方感情渐生裂痕,蒋某提起离婚诉讼。陈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该协议违背军婚保护原则且显失公平,拒绝履行。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陈某履行付款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财产及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同意调解,法院未进行开庭庭审。原告蒋某提交了双方签字捺印的《离婚预备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签署的真实性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陈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关于协议条款的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并核实了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预备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陈某同意在离婚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50万元(原诉请200万元,被告同意减免50万元);三、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若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间关于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的约定依然有效。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平衡了军婚特殊保护与个人财产权益,为类似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