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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张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张某系现役军人。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承担,但郭某未获张某同意。离婚后,债权人起诉郭某偿还借款,郭某履行后诉张某追偿。张某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郭某明知其无力偿还仍配合转移资产,主张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郭某提交离婚协议及还款凭证,张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债务用途。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及军人婚姻特殊性下的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促成双方和解未果。庭审中,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催款函;张某提交证人证言及家庭日常消费流水,试图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及其对抗第三人的局限性,结合军人婚姻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偿还人民币十万元;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在认定债务性质时兼顾军人职业特性与家庭贡献,为涉军离婚债务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