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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被告支付补偿款5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过户及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违约,要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并支付补偿款。被告辩称因军婚保护政策,离婚程序未完成,协议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已签署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双方签字按印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催告被告履行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被告提交了现役军人证件及未同意离婚的书面声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被告是否实际配合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位于某市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离婚财产分割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签字,即便尚未完成行政登记或诉讼离婚程序,该财产分割条款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军人配偶一方不得仅以军婚保护为由随意反悔,体现了对契约精神及非军人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