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协议违约及继承析产案

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协议违约及继承析产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赵某某应于离婚后一年内支付杨某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然而,赵某某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配合过户。期间,杨某某发现赵某某在离婚前已怀孕,且孩子出生后由赵某某抚养。杨某某主张赵某某违反离婚协议,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赵某某则抗辩称因孩子年幼需哺乳期照顾,无力一次性支付大额款项,且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双方就协议效力及履行方式产生重大争议,杨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赵某某履行协议并析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孕期检查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违约及特殊情节;被告赵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育儿支出凭证,主张履行困难。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履行能力及特殊时期权益保护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被告是否具备履行条件,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杨某某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涉及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节,也不当然免除一方的金钱给付义务。法院在保障弱势方权益的同时,兼顾了履行可行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对类似协议违约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