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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董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董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董某某支付冯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补偿共计2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后,董某某以军务繁忙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且长期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冯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董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追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时的救济途径及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被告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沟通记录。双方对离婚协议效力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赔偿金额支付期限及房产过户配合义务进行协调,并引入第三方调解员协助沟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董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及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于款项付清后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军人配偶在对方违反离婚协议时,有权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调解结案既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军人职业特殊性,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保护与和谐稳定价值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