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周某某所有,孙某某配合过户,并约定孙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孙某某拒不履行过户义务,且长期拖欠抚养费。周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房产折价补偿金额及子女教育费用分担产生新的争议。孙某某辩称周某某未尽抚养义务,拒绝配合过户。本案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事实清楚但执行阻力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证明孙某某违约事实。孙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周某某存在过错,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履行情况,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了严格质证,认定孙某某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责令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周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孙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严格审查协议效力,保护了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及守约方的财产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