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谭某涉外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中国籍)与被告谭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谭某于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经济补偿金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署后,谭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事宜均未履行。刘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鉴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涉及跨国法律适用问题,且被告长期滞留境外,送达程序复杂,案件具有明显的涉外特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书面审理方式。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进行远程视频调解,但因被告未到庭且拒绝沟通,调解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质证。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及涉外送达程序记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书面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虽然被告存在明显违约行为,但原告在诉前或诉讼中基于自身考量选择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该案提示涉外离婚协议履行需注重证据保全及送达程序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