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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经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林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张某以林某曾有家庭暴力史为由,拒绝其探视,并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导致协议履行受阻。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条款。执行过程中,张某主张林某暴力行为危及子女安全,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心理评估鉴定意见》,证明林某存在潜在暴力倾向,不宜直接接触子女。双方对探视方式及安全性产生激烈争议,案件涉及子女抚养安排及家庭暴力特殊情节,需平衡探视权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重点审查证据效力。林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张某则提交了《心理评估鉴定意见》作为核心抗辩证据。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与科学性进行质证,并询问子女意愿,综合考量双方举证情况。

判决结果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存在家庭暴力历史,但离婚协议已生效,探视权是法定权利。鉴于鉴定意见显示风险可控,法院裁定准许林某在指定社工陪同下进行探视。但在执行过程中,林某因担心进一步激化矛盾及保护子女隐私,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家暴背景下探视权执行的平衡点,强调在保障探视权的同时,必须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体现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执行阶段的适用,即原告有权在裁定前撤回申请,法院尊重其意愿并依法裁定,彰显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柔性司法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