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被告需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50万元。然而,协议签署后,被告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亦未支付补偿款。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恶意拖延履行离婚协议,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辩称双方系协议离婚,原告所述家暴缺乏充分证据,且房屋过户涉及银行解押程序,非其单方所能控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经当事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被告存在家暴及违约事实;被告提交了房屋抵押合同及银行还款流水,证明其无能力单方解押,否认家暴指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关联性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背景下,仅凭单方陈述或初步线索不足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时,对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的财产分割条款,若条件未成就或存在履行障碍,法院需审慎认定违约责任,避免将民事违约简单等同于侵权,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契约精神与证据规则的严格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