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陆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离婚后,陆某某未按约履行补偿金支付义务,且以江某某探视影响孩子为由拒绝其探视。鉴于女儿尚处哺乳期,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某支付补偿金并保障探视权。陆某某辩称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且认为江某某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违约及探视受阻事实;被告陆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社区调解记录,主张履行困难。庭审中,双方就补偿金支付方式及探视具体安排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哺乳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陆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剩余5万元分十二个月付清;二、原告江某某每月第二周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可探视女儿,被告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三、双方确认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经济补偿金与探视权虽属不同法律关系,但均受法律保护。在哺乳期特殊背景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支付能力与履约义务,既保障了非抚养方的探视权,又兼顾了抚养方的实际经济状况,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公平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