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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高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于2020年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高小某由麻某直接抚养,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高某以麻某阻碍其探视为由,长期拒绝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累计拖欠两年。麻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及违约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高某以“探视权受阻”为由抗辩“抚养费支付义务”,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与离婚协议履行效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麻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微信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高某提交探视受阻的录音及证人证言,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法院经审前调解程序,确认双方对抚养权归属无异议,仅对履行细节存在分歧,但因被告坚持抗辩且原告坚持诉讼,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麻某在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调解可能性后,认为诉讼目的已部分达成,遂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抚养费支付与探视权行使虽具关联性,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得简单互为抗辩理由。同时,通过诉前调解与撤诉机制,高效化解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尊重及诉讼经济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