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蒋某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高某某。离婚后,蒋某某拒不履行过户义务。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法院判决支持。现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蒋某某主张该房产存在隐蔽瑕疵,且高某某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双方对协议履行条件产生争议。蒋某某申请对房屋价值及瑕疵进行鉴定,以证明高某某违约在先,从而抗辩执行请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附随义务的履行顺序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生效判决书及执行申请书。蒋某某提交房屋鉴定意见,主张房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且高某某未支付补偿款,构成先履行抗辩权。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及双方关于付款与过户先后顺序的约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中附随义务的抗辩权适用边界。在强制执行阶段,若被执行人提出实质性履行争议,法院需审慎审查基础法律关系,避免执行程序过度介入实体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