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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婚后感情破裂,朱某长期对彭某实施家庭暴力,彭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记录。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支付彭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但朱某在协议签署后拒绝履行。彭某遂提起诉讼,主张朱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支付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及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提交了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朱某承认家暴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朱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了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三、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后,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的救济途径。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支持了受害方的合理诉求,体现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