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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曾某某所有,但需待其子成年后办理过户,期间由曾某某居住。离婚后,曾某某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并出租,租金未用于子女抚养。高某某认为曾某某行为损害子女利益及协议目的,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责令其停止侵害、配合后续过户准备。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中附期限履行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领域涉及继承与析产中的财产处分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明及曾某某抵押合同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曾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抵押系为家庭债务清偿,且子女已接近成年,过户条件即将成就。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关于租金流向及曾某某居住状况的陈述,以核实其是否违反协议约定的保管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及过户条款合法有效;二、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该房屋的擅自抵押及不当出租行为,并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权利限制登记;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期限履行条款的约束力,强调父母在财产处分上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裁判启示在于,即便过户条件未成就,一方亦不得滥用占有权进行损害协议目的的行为,司法实践注重实质公平与子女权益最大化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