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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朱某某支付江某某补偿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朱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江某某身心受损。江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若尚未登记离婚)或要求朱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朱某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江某某存在过错,拒绝支付款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朱某某违约及家暴事实。朱某某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主张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协议履行的具体情况,对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某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50万元;三、鉴于朱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酌情增加损害赔偿金10万元;四、驳回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补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强调了家庭暴力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认定标准。法院在审理中注重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违约行为的惩戒,为类似涉家暴离婚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