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何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何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破裂。此前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吴某抚养,何某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何某在协议签署后拒不履行子女抚养权交接义务,亦未按约定将共有房产过户至吴某名下,导致吴某权益受损。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要求何某履行义务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吴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何某违约及存在家暴情节;何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辩称已履行部分抚养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履行情况,确认何某存在明显违约行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何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吴某名下;2. 何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3. 双方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吴某所有,何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另行协商;4. 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法院在调解中充分考量家庭暴力情节,保护了受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