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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配合将名下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后,周某某仅支付首期抚养费,随后以资金紧张为由停止支付,且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博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补足拖欠抚养费并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周某某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等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周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债务凭证,主张履行困难。双方围绕抚养费支付能力及房产过户可行性展开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及未成年子女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将产权变更至未成年子女名下;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得以经济状况变化为由单方拒绝履行。法院在裁判中贯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拒不配合过户的行为予以强制纠正,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