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国内。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上海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然而,被告在协议签署后长期拖延,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并主张该协议受其本国法律管辖,且存在重大误解。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判令被告履行过户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及不动产分割的执行问题,涉及跨国法律冲突与协议违约责任的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催告函。被告提交了其本国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法律条文及一份单方出具的“重大误解”声明。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被告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被告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受胁迫情形。双方围绕协议适用中国法还是被告本国法展开辩论,法院最终认定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优先适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有效;二、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被告李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不动产分割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裁判规则,强调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涉外家事案件中协议履行障碍,法院通过书面审理与鉴定意见结合,高效维护了守约方权益,为类似跨国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