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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沈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沈某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沈某某因婚内出轨过错,需向谭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约定于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付清。然而,沈某某仅支付首期款项后便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剩余义务,且长期失联。谭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沈某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判令其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后续财产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沈某某长期居住在国外且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适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谭某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以及两名亲友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协议签署的真实性、被告违约事实及被告婚内过错情节。被告沈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关联度分析,确认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剩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5万元;二、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即便涉及外籍当事人,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涉外家事纠纷,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司法效率的提升。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