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但未约定损害赔偿。2022年5月,高某某发现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轻微伤。高某某遂以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在协议离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曾某某辩称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视为放弃所有权利,且暴力情节轻微。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导致的过错损害赔偿争议,特殊情节在于离婚协议未明确排除损害赔偿请求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及正式庭审。原告高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曾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被告曾某某对部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的持续性及其与离婚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无过错方仍有权依据民法典主张权利。法院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及电子数据的采信规则具有示范意义,强化了对家暴受害者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