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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黄某涉外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中国籍)与被告黄某(外籍)于2018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黄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过户至朱某及子女名下,并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黄某未按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亦未支付抚养费。朱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拖欠抚养费。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的履行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催告记录及子女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黄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物证及书证,确认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朱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十万元;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通过诉讼强制履行。法院对涉外家事纠纷中书面证据的审查标准及缺席判决程序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契约精神在婚姻家庭关系解除后的延续性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