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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曹某某发现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于某某支付曹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50万元,但于某某未按期履行。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曹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及女方特殊生理时期的权益保障。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条款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以及于某某违约行为对曹某某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曹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以及孕期医学鉴定意见,用以证明于某某的过错行为及协议违约事实。于某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于某某未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结合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原则,对证据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履行争议的审慎处理。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通过书面审理高效结案,既保障了哺乳期妇女的程序权利,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为类似涉家事纠纷的调解与和解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