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孙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婚后感情破裂,杨某主张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身心受损,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约定,诉请孙某支付损害赔偿金。杨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孙某存在暴力行为。孙某辩称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其中并未明确约定因家暴产生的额外损害赔偿,且杨某所述事实不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时,一方能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就婚内家暴行为单独主张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进入二审调解程序。法院组织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围绕家暴证据链及离婚协议条款解释进行质证。杨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核心证据,证明伤害后果与孙某行为的因果关系。孙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拒绝承担额外赔偿。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试图平衡双方利益。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同意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无其他争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约定过错赔偿时,受害方仍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家暴损害赔偿。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家事纠纷,既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家庭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