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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陈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陈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邓某及其子名下,并支付补偿款。离婚后,陈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且无力偿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亦未按期支付剩余补偿款。邓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并判令陈某履行过户及付款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约定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以及在一方主张履行不能时,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催款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陈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抵押合同,主张房屋处于查封状态且无履行能力。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可能性展开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虽具约束力,但若涉及第三人利益(如抵押权人)或客观上无法履行,法院需综合考量履行可行性。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充分评估财产现状,避免约定无法实现的义务,以减少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