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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陆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陆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江某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陆某某未按约定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江某某遂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审理中,陆某某提出江某某长期未尽探视义务,导致亲子关系疏远,且江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主张变更抚养权并拒绝配合过户。双方对协议履行及子女抚养问题争议较大,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离婚协议后续履行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及双方往来函件,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催告履行通知书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已积极履行义务并多次催告被告。被告陆某某提交了子女日常起居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原告探视行为不当。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违约事实,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在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中,若双方矛盾激化或达成新的和解意向,原告撤诉可终结诉讼程序,但也意味着原告诉请未获司法确认。此类情形提示当事人应审慎评估诉讼风险,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以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协议顺利履行。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