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协议签署前恶意隐匿并转移了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及大额银行存款,导致协议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原告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被告辩称财产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但未能提供充分流水凭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及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房产登记变更历史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半年内存在大额资金转出及房产过户行为。被告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反证。法庭重点围绕隐匿财产的范围及价值认定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马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的房产及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马某某向原告高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8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既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又维护了家庭隐私,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