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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朱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朱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朱某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后,朱某某以军务繁忙为由,长期拒绝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且未按约定支付子女教育专项费用。江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某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并支付拖欠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及军人特殊身份对履行期限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朱某某提交部队出具的驻防证明,主张因军事任务无法亲自办理过户,请求延期。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被告抗辩理由的合理性,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江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朱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子女教育专项费用人民币五千元;三、驳回原告其他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因一方为现役军人而免除其民事义务。同时,法院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与保护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纠纷中契约精神的尊重与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