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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曹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董某所有,曹某配合办理过户。协议生效后,曹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且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董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责令曹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履行的交叉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效力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曹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辩称存在债务纠纷。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被告未履行主要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董某所有;二、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董某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使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协议本身仍具债权效力。法院支持守约方诉请,彰显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为处理离婚后协议履行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