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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初,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朱某所有,朱某补偿彭某50万元,并约定于2023年6月前完成过户及付款。然而,朱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亦拖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补偿款并配合过户。鉴于女方目前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协议效力无争议,仅就履行问题产生分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告函;被告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及孕期医疗证明。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鉴定,以核实补偿款数额的合理性。诉前调解阶段,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但因被告坚持暂缓履行,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对离婚协议履行纠纷的审慎态度。即便协议有效,若一方存在履行困难或涉及未成年人及妇女特殊保护,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及儿童利益最大化,暂不支持强制履行或变更履行期限,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人文关怀的结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