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马某某所有。离婚后,马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存款至其亲属账户,且该房产实际登记在赵某某名下,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要求对隐匿财产进行重新分割。赵某某辩称协议已履行完毕,拒绝配合过户及返还转移款项,双方就协议条款解释及隐匿财产认定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物证,证明赵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及未配合过户事实。赵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已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义务的履行情况及隐匿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马某某关于赵某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执行申请;二、部分支持马某某关于分割隐匿存款的请求,判令赵某某向马某某支付隐匿存款的一半款项;三、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特别是针对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在执行阶段可依据新证据对未分割财产进行实质审查与分割,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